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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将对67所试点高校网络学院进行专项检查

时间:2007-12-12
    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通知说,为了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开展试点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办学的主体地位,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办学行为,加强教学质量监管,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实现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开展2006年度、2007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教育部决定对试点高校开展试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的对象为67所试点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的网络高等教育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以及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

  专项检查主要内容: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办学情况。包括办学机构的治理结构、资金来源、收益分配以及相关监控保障措施,办学机构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并说明学校办学权的保障机制。现代远程教育合作办学情况。包括各试点高校在试点工作中与学校、行业系统的合作、与校外学习中心法人单位(包括我部已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法人单位)的合作、与企业技术和教学支持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与国(境)外机构各种项目的合作等的审批、合作模式、管理及运行情况。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情况。包括各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招生规模、类型、层次及招生方式等情况。校外学习中心管理情况。包括各试点高校设置的校外学习中心(包括教育部已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所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管理及运行情况。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情况。包括各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模式、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支持服务、考试、证书发放以及教学过程质量监管等情况。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教高厅函[2007]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了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以下简称试点)高校开展试点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办学的主体地位,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办学行为,加强教学质量监管,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实现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开展2006年度、2007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748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对试点高校开展试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对象及范围

  专项检查的对象为67所试点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的网络高等教育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以下统称现代远程教育)以及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

  二、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1.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办学情况。包括办学机构的治理结构、资金来源、收益分配以及相关监控保障措施,办学机构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并说明学校办学权的保障机制。

  2.现代远程教育合作办学情况。包括各试点高校在试点工作中与学校、行业系统的合作、与校外学习中心法人单位(包括我部已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法人单位)的合作、与企业技术和教学支持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与国(境)外机构各种项目的合作等的审批、合作模式、管理及运行情况。

  3.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情况。包括各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招生规模、类型、层次及招生方式等情况。

  4.校外学习中心管理情况。包括各试点高校设置的校外学习中心(包括教育部已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所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管理及运行情况。

  5.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情况。包括各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模式、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支持服务、考试、证书发放以及教学过程质量监管等情况。

  三、专项检查方式及有关要求

  1.各试点高校要针对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查,并将总结和自查报告于2007年年底前以学校名义用书面形式报我部高教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并同时通过"高校网络教育质量监管系统"报送。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高厅函〔200748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校外学习中心的检查评估工作,并于2007年年底前将检查评估结果报送我部。各试点高校要按照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校外学习中心的年度检查评估材料,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的检查评估。

  3.我部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和各试点高校自查后,启动对试点高校2006年度、2007年度现代远程教育年检和专项检查工作,并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联系人:刘英、杨华杰;电话:010-66096266,传真:010-66020758)。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