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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成人教育监考守则

时间:2007-01-18

一、监考员应当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核工作条例》和本规则,既要严格执行《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场规则》,又要热情地关心考生,准确、恰当、公正地处理好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员(包括主监考、巡考员)有权制止和认定考生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认为必要时可以检查考生试卷、桌斗等部位,可以调动考生座位。监考员有权制止非考试、考务人员进入考场。

三、监考员需事先了解本次考试的要求,了解所在考场的情况,认真作好考试前的检查、准备工作。

四、监考员应当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对考场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清扫、整理和调整。

五、考试开始前15分钟,检查证件后允许考生进入考场,同时要求考生将不准带入考场座位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待考生坐定后,宣读考场规则。一般在考试开始前5分钟请考生检查试卷袋后当场拆封并分发试卷。

六、考试开始后监考员须逐一检查考生本人是否与其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相符,检查考生填写在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是否与准考证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

七、考试开始后,监考员不得离开考场,应当在场内前后巡视。监考员在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谈笑,不得阅读书报,不得抄题、作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

八、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一名监考员开始清点考生人数,登记缺考人姓名、学号等。

九、监考员对违纪考生应及时给予警告,发现考生作弊,须立即认定作弊事实,并告知作弊考生,必要时可令其停止答卷、离开考场。监考员应将考生违纪和作弊的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中,要写明考号(学号)、姓名、情节、认定结果四项内容。考试结束后,在作弊试卷上应注明“作弊”字样。

十、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终了时间一到,监考员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迅速收齐试卷,仔细清点,按顺序逐一检查试卷填写的姓名、学号无误后,令考生离开考场。监考员应按要求将试卷及《考场记录》装入试卷袋内密封好,交主考人员妥善保管。

十一、监考员发现有泄露试题现象或临时发生超出权限、难以处理的问题,应立即向主考人员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监考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变更考试时间,不得营私舞弊,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