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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5-03-04

                                                           教高[200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根据《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的精神,为了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现代远程教育人才的培养质量,现将2005年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工作定位。试点高校要注重发挥本校优势和特色,主要面向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各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要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办学能力及其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的教学支持服务能力确定合适的招生规模。

二、严格招生计划管理。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要实行统一管理,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简章4月底前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备案(表格见附件二),并同时通过“高等学校网络教育质量监管系统平台”备案;实际录取情况12月底前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备案(表格见附件三),并同时通过“高等学校网络教育质量监管系统平台”备案。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要按照我部关于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审批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明确基本修业年限。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不得少于同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并应适当延长。

四、规范招生录取工作。2005年有64所试点高校(名单见附件一)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其他试点高校2005年停止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自主招生,可以自行组织考试录取,也可以委托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招生录取。除试点高校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工作。经我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正式审批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须在试点高校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开展招生工作,但不允许未经试点高校批准自行发布招生广告招收学生。试点高校须在正式审批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活动。

五、严格入学资格审查。试点高校要严格网络教育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做好入学资格的审查,切实把好入口关,确保生源的基本质量。严禁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不具有同等教育学历者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严禁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者进入专科升本科阶段的学习。

六、加强宣传工作管理。试点高校要加强对招生简章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统一管理,各校外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制作招生简章及有关宣传材料;试点高校的招生简章及有关宣传材料须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试点高校须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本年度可以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的规范要求,在招生简章和宣传中明确毕业证书的基本内容〔专业、层次、学习年限、学习形式(网络教育)等〕、电子注册中办学类型代码和学位证书的类型;在招生宣传中要明确网络教育公共课统一考试的有关要求。

七、严格查处违规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中乱发招生广告、乱招生、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严格查处,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作用。试点高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本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各试点高校要在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网络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网络教育的发展定位,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促进网络教育的健康发展。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邮编:100816,联系人:刘英,张有良;电话:010-66096266,传真:010-66020758。

 

附件:

1. 2005年可以招生的64所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名单

2. 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计划备案表

3. 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情况统计表

 

 

                                                            教   育   部

                                                        二OO五年三月四日